三 先秦理性精神(第3/6页)

(二)赋比兴原则

如果说,诉诸感官知觉的审美形式的各艺术部类在旧、新石器时代便有了开端。那末,以概念文字为材料,诉诸想象的艺术—文学的发生发展却要晚得多。尽管甲骨(卜辞),金文(钟鼎铭文)以及《易经》的某些经文、《诗经》的雅(大雅)颂都含有具有审美意义的片断文句,但它们毕竟还难算上真正的文学作品。“虞夏之书浑浑尔,商书灏灏尔,周书噩噩尔”(扬雄《法言》)。这些古老文字毕竟难以卒读,不可能唤起人们对它们的审美感受。真正可以作为文学作品看待的,仍然要首推《诗经》中的国风和先秦诸子的散文。原始文字由记事、祭神变而为抒情说理,刚好是春秋战国或略早的产物。它们以艺术的形式共同体现了那个时代的理性精神。《诗经·国风》中的民间恋歌和氏族贵族们的某些咏叹,奠定了中国诗的基础及其以抒情为主的基本美学特征:

泛彼柏舟,亦泛其流,耿耿不寐,如有隐忧。……我心匪石,不可转也,我心匪席,不可卷也,威仪棣棣,不可选也。忧心悄悄,愠于群小,觏闵既多,受侮不少,静言思之,寤辟有摽…(《邶风·柏舟》)
彼黍离离,彼稷之苗,行迈靡靡,中心摇摇,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悠悠苍天,此何人哉。…(《王风·黍离》)
风雨凄凄,鸡鸣喈喈,既见君子,云胡不夷?风雨潇潇,鸡鸣胶胶,既见君子,云胡不廖?风雨如晦,鸡鸣不已,既见君子,云胡不喜?(《郑风·风雨》)
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溯洄从之,道阻且长,溯流从之,宛在水中央。…(《秦风·蒹葭》)
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行道迟迟,载渴载饥,我心伤悲,莫知我哀。…(《小雅·采薇》)

虽然这些诗篇中所咏叹、感喟、哀伤的具体事件或内容已很难知晓,但它们所传达出来的那种或喜悦或沉痛的真挚情感,和塑造出来的生动真实的艺术形象,那种一唱三叹反复回环的语言形式和委婉而悠长的深厚韵味,不是至今仍然感人的么?它们不同于其他民族的古代长篇叙事史诗,而是一开始就以这种虽短小却深沉的实践理性的抒情艺术感染着、激励着人们。它们从具体艺术作品上体现了中国美学的民族特色。

也正是从《诗经》的这许多具体作品中,后人归纳出了所谓“赋、比、兴”的美学原则,影响达二千年之久。最著名、流行最广的是朱熹对这一原则的解释:“赋者,敷陈其事而直言之也。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诗经集传》)。古人和今人对此又有颇为繁多的说明。因为“赋”比较单纯和清楚,便大都集中在比兴问题的讨论上。因为所谓“比兴”都与如何表现情感才能成为艺术这一根本问题有关。

中国文学(包括诗与散文)以抒情胜。然而并非情感的任何抒发表现都能成为艺术。主观情感必须客观化,必须与特定的想象,理解相结合统一,才能构成具有一定普遍必然性的艺术作用,产生相应的感染效果。所谓“比”、“兴”正是这种使情感与想象、理解相结合而得到客观化的具体途径。

《文心雕龙》说:“比者,附也;兴者,起也,”“起情故兴体以立,附理故比例以生”。钟嵘《诗品》说,“言有尽而意无穷,兴也;因物喻志,比也。”实际上,“比”“兴”经常连在一起,很难绝对区分。“比兴”都是通过外物、景象而抒发、寄托、表现、传达情感、观念(“情”、“志”),这样才能使主观情感与想象、理解(无论对比、正比、反比,其中就都包含一定的理解成份)结合联系在一起,而得到客观化、对象化,构成既有理知不自觉地干预而又饱含情感的艺术形象。使外物景象不再是自在的事物自身,而染上一层情感色彩;情感也不再是个人主观的情绪自身,而成为溶合了一定理解、想象后的客观形象。这样,也就使文学形象既不是外界事物的直接模拟,也不是主观情感的任意发泄,更不是只诉诸概念的理性认识;相反,它成为非概念所能穷尽,非认识所能囊括(“言有尽而意无穷”),具有情感感染力量的艺术形象和文学语言。王夫之说,“小雅鹤鸣之诗,全用比体,不道破一句”(《姜斋诗话》),所谓“不道破一句”,一直是中国美学重要标准之一。司空图《诗品》所谓“不着一字,尽得风流”,严羽《沧浪诗话》所谓“羚羊挂角,无迹可求”等等,都是指的这种非概念所能穷尽,非认识所能囊括的艺术审美特征。这种特征正是通过“比兴”途径将主观情感与客观景物合而为一的产物。《诗经》在这方而作出了最早的范例,从而成为百代不祧之祖。明代李东阳说:“诗有三义,赋止居一,而比兴居其二。所谓比与兴者,皆托物寓情而为之者也。盖正言直述则易于穷尽而难于感发,惟有所寓托,形容模写,反复讽咏以俟人之自得,言有尽而意无穷,则神爽飞动,手舞足蹈而不自觉,此诗之所以贵情思而轻事实也。”(《怀麓堂诗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