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还 乡(第2/2页)

第二,为抚恤日本遇难者之遗族及受伤者,赔偿商民因抢掠所毁损之货物,由朝鲜国支付十一万元。

第三,查捕杀害矶林大尉之凶手,从重正刑。

第四,为新建日本公使馆,朝鲜提供地基、房屋,须足以容纳公馆及领事馆,并支付两万元,以充工费。

第五,日本护卫军队之营舍,应在公馆附近,按《壬午条约》第五款执行。

特派全权大使从三位勋一等伯爵 井上馨

大日本国明治十八年一月九日

特派全权大臣左议政 金宏集

大朝鲜国开国四百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此协议还附有下列两款:

一、协议第二、第四条,须按日本银币计算,为期三个月,于仁川拨完。

二、第三条凶手处刑事,以立约后二十日为期。

对此,日本舆论界大喊过于宽大,表示不满。1月18日《朝野新闻》说:“汉城暴动之时,朝鲜政府未曾与其事,再则,朝鲜穷困,无赔偿能力,故不得不宽大处理。”接着又说:

以吾辈所见,我国政府向朝鲜政府要求之金额,仅为支付罹害者及公使馆新建筑所需钱款。至于因事变,我邦前后所蒙受之损害,竟未赔偿。查今日立于谈判主位者,实为中国而非朝鲜,故应向朝鲜索取适当偿金,然后再与北京进行正式谈判,使其赔偿一切损失,岂非良策乎?试看今日朝鲜条约书中,列有严惩杀害矶林大尉凶手一条,如不要求处分包围王宫、攻击我军者,将以为此条约书只不过是保全我邦同朝鲜之关系而已。

对于贫穷的朝鲜当然要给予宽大政策,但对清政府却要狠狠地勒索,要求处罚责任者。“包围王宫,攻击我军者”,意指袁世凯。袭击矶林大尉的是朝鲜民众,日本也承认这一点。

到了二月,朝鲜依约向日本派遣了谢罪使。正使为礼曹参判徐相雨,副使为德国人穆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