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章 证据漏洞(第3/3页)

案子送到萧家鼎这里,武月娘和长孙嫣然听了汇报,看了材料之后,武月娘手里拿着《永徽律》,一边指着上面的条文一边说道:“这个案子没有错。虽然这小媳妇值得同情,可是,那也不能因此就可以原谅她谋杀婆婆啊!那是以下犯上!你们看,《永徽律》上写得很清楚:‘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所以,小媳妇谋杀婆婆,那就必须判处流刑的,这没有错!”

唐朝的谋杀,不是现代意义的预谋杀人,而是合谋杀人,也就是说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意思。

长孙嫣然也在翻看《永徽律》,她迟疑了一下,道:“可是,这句后面有律注啊,写的是‘故夫,谓夫亡改嫁。’——这就是说,故夫仅限于丈夫死了的这种情况,这个案子不一样的是,丈夫死的时候,这小媳妇已经被休了。也就是说,她已经不是丈夫家的人了,因此,跟《永徽律》上规定的这种儿媳谋杀故夫母亲的情形不相同。不能适用这一条的。”

“怎么不能?”武月娘瞪眼道,“她的丈夫死了,是不是故夫?她杀了以前的婆婆,那就是谋杀故夫的父母!跟这一条完全一样!”

“不对!”长孙嫣然也毫不相让,“故夫只是丈夫死了之后的妻子,不包括休妻之后死这种情况。”

“怎么不包括?我觉得就包括了!”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个不亦乐乎。萧家鼎看得好笑,这个问题其实在一年之后的《永徽疏议》中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妻妾若被出及和离,即同凡人,不入‘故夫’之限。”因此,故夫只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死亡这种情况。不包括休妻或者双方协议离婚后丈夫死亡。所以,长孙嫣然说的是对的。只不过,这个规定现在还没有,萧家鼎一时拿不出太有说服力的依据说服她。

萧家鼎想了想,道:“武姑娘,如果你是这个儿媳妇,你被丈夫休了……”

“哼,我丈夫敢休我?他不想活了?”

“我是打个比方,比如你是这个小媳妇,而不是你。”

“好吧,你说。”

“假如你是这个小媳妇,已经被丈夫休了,再假如,你前夫家犯了谋反重罪,要株连你,砍你的头,你觉得冤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