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应发杀宋“紧急命令”(第4/4页)

以上最后“照令,廿一日”五字,系应夔丞亲笔所注,盖有应夔丞印章。另外,在应宅搜获文件中,又有“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请领二年正月至三月计三个月巡署公费银六千元呈文底稿”,可与此命令相印证。应夔丞还写了一封信,由朱荫榛转交北京金台旅馆主人,要该旅馆关照朱荫榛。信云:

金台大执事照:今有朱荫榛委员,因公来京,仍寓贵栈,人地不熟,统烦照拂。寄存铜火炉一只,天气转热,请为收拾,安放为托。应夔丞立正。三月二十日亥正。[276]

从1912年12月到1913年1月,应夔丞到京,曾在金台旅馆住宿超过一个月,认识了该馆主人,并有铜火炉寄存该馆,故此次仍安排朱荫榛住宿该处。该函落款时间为“三月二十日亥正”,盖有应夔丞印。“亥正”为晚9时至11时,宋教仁于当晚10时40分被刺,朱荫榛出发前尚不知宋教仁被刺,故可知此信写于宋教仁被刺前最后时刻。由上述命令及此函可知,朱荫榛所供完全属实。应夔丞从中央领取每月2000元津贴开始于1912年10月,当月及11月、12月共三个月的津贴由应夔丞于1913年1月9日在京时领取,此后三个月未再领取,故此次应夔丞令朱荫榛赴京,将1913年1月至3月共计6000元津贴一并领回。不过,应夔丞派朱荫榛赴京的目的不仅仅是领取津贴,还要其带信给洪述祖。宋案最后的秘密就在应托朱带给洪的那封信中,可惜事发后洪立刻潜逃,那封书信也未见踪影,想必早就被洪焚毁了。

刺宋案发生半个月后,记者黄远庸于《闷葫芦之政局》一篇报道中讲了如下一件事:

有谓应廿一日子刻所发书信,令人带来,持交金台旅馆主人,此人自称来向政府领钱,嘱其照料一切者。至次日有国民党人查问此人,遂仓猝而去。追至天津,则已无有。此函已为吴景濂所得,持询赵总理,赵总理称实有其事,此系持墨领呈文来领薪水者,且扣未发给。[277]

吴景濂是国民党人,时任临时参议院议长。黄远庸所说从天津逃走之人,显然就是朱荫榛,只是应夔丞发出书信的时间应是“三月二十日亥正”,而非“廿一日子刻”。结合前引应夔丞给朱荫榛所发命令,可知赵秉钧并没有讲假话。吴景濂后来有口述自传,由其女儿笔录,也讲到了这件事。他说:

此案发生后……予等在京接沪电,当派党员四出在各旅馆搜查,在京金台旅馆查出一人,系由沪来京,与国务院赵秉钧来往最密,断知此人与宋案极有关系。通知军警严拿,不意风声泄露,由京逃津,搭津浦车南下。因在金台旅馆所留之行李、文电有应夔丞致伊之电,内云:“事成授勋,先领数十万归沪”,益信此人为宋案中一人。当通密电告知在沪孙、黄二先生,派人在南京侦查,果在火车上截获解沪,并案办理。[278]

此段所述之人,显然就是黄远庸所报道之人,也就是朱荫榛,但因系多年后回忆,一些细节与事实不尽相符。(1)朱荫臻到京系受应夔丞委派,到总统府投递文书,领取1913年1月至3月江苏驻沪巡查公署应得6000元津贴,同时向洪述祖转交应夔丞信件,其中领取津贴须经赵秉钧手。其人不过是应夔丞手下一差遣员,到京来办公事,在京“人地不熟”,举目无亲,说他“与国务院赵秉钧来往最密”,完全是不实之词。(2)朱荫榛是在洪述祖催促其“速即归沪”的情况下离开北京,并非因为军警严拿逃离北京,他也不是在南京火车上被截获解沪,而是回到上海大约一周后才被拿获。(3)所谓在金台旅馆发现电报应无其事,因朱荫榛就在应夔丞署中任职,应夔丞令其办事,根本无须通过电报发令。倘若真有此电,并如吴景濂所言,已告知孙、黄,则孙、黄必将公布,作为袁、赵涉案证据,然遍翻当时文献,并未见有此电。再者,若应夔丞发过此电,则从上海电报局必能查出电底,然在上海电局所获电底中并无此电,则此电应是吴景濂虚构或错记。事实上也很难想象应夔丞会把领取数十万杀人酬款之秘密任务交给这样一个普通差遣员,令其孤身一人到北京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