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碰撞(4)(第4/4页)

注2:盟,清代和民国期间蒙古地区政府机构,几个旗统归一盟,由盟长负责仲裁彼此之间的冲突,指导大体发展规划。各旗的王爷病故,新王爷继承,也必须到盟长处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