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论不同的作者处理道德实务规则的方式(第2/9页)

(2)第二类道德学家,我们可以把所有中世纪以后基督教会里的那些决疑者,以及所有在本(18)世纪和前一世纪论述所谓自然法理学的那些学者,算在这一类作者里。他们并不满足于以这种概略的方式描述他们建议我们采纳的某些行为格调,而是努力制定一些精密准确的规则来指导我们的行为的每一个细节。由于正义是唯一能够被制定这种精确规则的美德,所以,正义是前述那两组不同的作者主要研究的课题。然而,他们论述的方式却大不相同。

那些研究法律原理的学者,只考虑权利人应该认为什么是他自己有权利强求的;什么是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会赞许他强求的,或什么是一个法官或仲裁者在受理他的诉讼案件为他主持公道时,应该强迫义务人承受或履行的。另一方面,那些决疑者所琢磨的问题,更多的不是什么是可以被适当地强迫要求的,而是义务人基于最神圣最认真地尊重概括性的正义规则,以及基于最真诚地害怕伤害到他的邻人,或害怕违背他自己的正直人品,应该认为什么是他自己有义务履行的。法理学的目的是制定法官与仲裁者断案的规则。决疑学的目的是制定一个好人的行为规则。透过遵守所有法理学的规则,假定它们的确是这么完美,那我们应得的也不过是免于外来的惩罚。透过遵守决疑学的规则,假定它们是它们应该是的那样,那么,凭着我们的行为精妙正确,我们便应该有资格获得不少赞美。

常常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一个好人应该认为他自己基于一种神圣的与诚实的对概括性正义规则的尊重,有义务履行某些事项,但若是别人硬要他履行这些事项,或是由法官或仲裁者强迫他履行,却是一种极端不义的行为。举一个陈腐的例子来说:一个拦路抢劫的强盗,以死亡要挟,迫使一个旅者答应给他一笔钱。这样一个以不正当的暴力勒索而来的承诺,是否应该被视为具有约束力,向来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如果我们只把它视为一个法理学的问题,那么,答案便不可能有什么争辩的余地。认为那个强盗有权利使用力量强迫旅者履行承诺,将是荒谬悖理的。勒索该承诺,是一项应受最高惩罚的罪行,而硬要旅者履行承诺,将只是罪上加罪,罪加一等。一个只是被人骗了的人,没有什么立场抱怨受到伤害,如果那个骗了他的人原本可以正正当当地杀了他。如果有人认为法官应该强迫承诺人担起这种承诺的责任,或者认为民政长官应该承认那些承诺具有法律效力,那将是所有荒谬悖理的事情中最荒唐可笑的。总而言之,如果我们只把这问题看成是一个法理学的问题,那么,对于答案是什么,我们便不可能感到茫然困惑。

但是,如果我们把它视为一个决疑学的问题,那么,答案就不是这么容易确定了。一个好人,基于良心尊重那个最神圣的正义规则,尊重那个命令他遵守一切真心承诺的道德规则,是否不该认为他自己有义务履行承诺,至少是一个比较难以确定答复的问题。毋庸置疑,对于使他陷入这种困境的那个无耻之徒是否觉得失望,他不必有任何顾虑,那个强盗没受到他的伤害,因此任何人都不该强迫他做什么事。但是,在这个例子里,他是否可以完全不必顾虑他自己的尊严与荣誉,是否连他的人格中使他崇敬诚实的法则并且对任何近乎背信与撒谎的言行感到深恶痛绝的那一部分,其不可亵渎的神圣性,他也无须顾虑,也许可以比较合理地被当成是一个问题。决疑者因此对这个问题的意见相当有分歧。有一派毫不犹豫地断言,对于任何这种承诺,都无须给予什么顾虑,而不这么想的人,只是性格懦弱与迷信。可以算进这一派的作者,在古人中有西塞罗,在近代人中则有普芬道夫[79],以及他的注释者巴贝哈克[80],尤其还有已故的哈奇逊博士,后者在大多数场合绝不是一个思虑松散的决疑者。另一派作者则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所有这种承诺都具有约束力。我们可以把从前某些基督教会里的神父,以及近代某些非常出名的决疑者,算进这一派里。

如果我们根据普通人的感觉来考虑这个问题,那我们将发现,一般人会认为甚至对这种承诺也该给予某些尊重。但是,究竟该给予多少尊重,却不可能依据任何毫无例外适用于所有场合的概括性规则来决定。一个十分轻率做出这种承诺又同样随便违背承诺的人,我们应当不会选来做我们的朋友或伙伴。一个允诺某个强盗5英镑却不履行的绅士,将会招致某些非议。然而,如果允诺的金额非常庞大,那么,应当怎么做,或许就比较难决定。例如,如果支付所允诺的金额将使允诺者的家庭破产,或者,如果那笔金额是如此的庞大,足以促进一些最有用的目的,那么,拘泥于道德细节,把那么大的一笔金钱扔给那种卑鄙下流的人物,便显得多少是一种罪过,至少是极端不恰当的。在一般人的眼中,一个为了遵守对某个强盗的誓言而让自己倾家荡产沦为乞丐的人,或一个为了遵守同样的誓言而扔掉10万英镑的人,即使他负担得起那笔庞大的金额,同样显得极端的不合情理与浪费。这样的浪费,似乎有违他的责任,似乎有违他对他自己以及对别人应尽的义务,因此,似乎绝不是尊重被这样勒索许下的誓言所能认可的举动。然而,这样的誓言究竟应该获得多大的尊重,或者说,这样的誓言最多该付出多少钱,却显然不可能依据什么精密的规则来确定。这会随着双方当事人的性格,随着他们的处境,随着誓言的郑重程度,甚至随着双方遭遇时的某些插曲而有所不同:如果允诺者大量受到有时候可以在最自甘堕落的人物身上发现的那种豪爽英勇的殷勤伺候,那么,他似乎应该支付比其他情况更多的钱。一般来说,严格的合宜性要求遵守所有这种诺言,只要遵守诺言不违背其他某些比较神圣的责任,诸如,不违背公共的利益,不违背我们基于感激,基于自然的亲情,或基于适当行善的法则应该照顾的那些人的利益。但是,就像先前指出的,我们没有任何精密的规则可以确定,基于尊重那些美德的动机,我们该有什么外在的行为,从而我们也就不可能确定,那些美德在什么时候会和遵守这种诺言是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