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释的秘密(第3/3页)

反对派也没有保持沉默。新闻界、舆论界、学者、律师会、工会、市民团体和所有认为该法案会带来复活军国主义危险的人们,都声明要坚决反对,形成了开展共同斗争的声势。

国家机密法是从根本上与民主的根基——国民的“明事权利”相抵触的。如果那些以国家的名义掌握了政治权力的人,把一切与己不利的事都掩盖起来,只把那些无关紧要的消息告诉国民,那就不能称之为以主权在民为前提的民主政治了。

当权派的所作所为,如果国民察觉到其中存有私弊,那么,这种当权派就会成为独裁者,政治就会腐败下去,这一点已被历史所证明。

最新的例子就是菲律宾的马科斯政权。他颁布戒严令,剥夺了国民明事的权利,扼杀民主,把国家私有化了。

然而,一个独立国家,既然与各国有交往,秘密就只是附属品。当然,有关国防的秘密如果完全泄漏给了外国,特别是假想敌国和敌对国,那么国家的安全将受到威胁。国家机构的组成也可以说是以秘密为核心的,政府部门就是秘密的巢穴。官员们借此来推行保身哲学,就是说,什么全都保密,认为只有这样才算安全。所谓官僚主义,他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官员优先于国民,也就是说,官员自身才是至关重要的。这就是政府部门和国家推行的秘密主义的根本出发点。

如果国民不闻不问,国家就会自动地加厚秘密的墙壁,就会象一个球体沿着独裁化的斜面滑下去一样。国民要监视着他们,不让他们那么做,以保障国民“明事的权利”。而为这种权利服务的,就是新闻报导部门。

新闻报导部门有报导的自由,只要认为把真实情况报导出来对国民有利,即使政府单方声称这是国家机密,还是应该报导的。

过去曾发生过《每日新闻》的记者因暴露了从外务省事务官那里得到国家机密,而被问成违反国家公务罪的事件。可是,在保护国家机密和国民有“明事的权利”这两个问题上,政府和新闻舆论界之间有过激烈的争论。新闻舆论界认为这是对民主的挑战,对此,政府也采取了针锋相对的态度。

当时,作为导火线的国家机密,还不具有损害国家安全和信用的性质,所以被捕的当事人得到释放。后来政府就有关国民“明事的权利”和报导自由问题表明了态度:“是否应该真正作为机密,有必要根据国家的利益,做出客观的判断。至于什么是国家的利益,这要依据主权在民的原则,由国民来做出决定。”

由于当时被逮捕的是新闻记者,因此报导自由的问题被推到了前台,而国家机密法问题却被掩盖住了。何况拿到机密的新闻记者并未进行间谍活动。

新闻记者到手的机密文件没有见报,但交给了在野党,成了政治上论争的工具,使政府遭到了攻击。如果文件传到了假想敌国,那么,肯定会发展成为完全不同的另一种事态。国民“明事的权利”将被拉下来,国家机密法问题将被推上去。新闻界也无法结成统一战线,舆论界也就无法干与了。

当然,机密资料不仅会落到共产党手里,还包括社会党在内。

国家机密法与国民“明事的权利”是完全对立的,如果设立了国家机密法,国民“明事的权利”就会被扼杀。政府对利用国家机密法仍不足以对付国民“明事的权利”和报导的自由,一直是切齿痛恨的。而这类事件就成了政府和有关人员执意制定国家机密法的根本依据。

这次与过去不同,被窃的机密是明显有损国家安全的国防最高机密。因此,国家机密法的促进派认为奇货可居,而把有所收敛的锋芒又露了出来。

反对派鉴于国家最高机密被窃,斗争的旗号黯然失色,没法再挥舞“明事的权利”这面锦缎大旗了。与外务省泄漏机密时不同,政府与反对派的立场逆转,过去在“明事的权利”和报导的自由的旗帜下集结起来的各新闻报导单位现在四分五裂了,甚至某家全国最大的报纸,居然发表暗中支持该法案的社论,说什么“为了国家的生存,保护国家机密,在一定条件下是必要的。”

被逮捕的空泽和东条以违反自卫队法于8月30日被起诉。起诉后,又根据律师团的请求予以保释。

审判官在律师团提出保释要求时,征求检察官的意见,问是否可以保释。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尊重检察官的意见的,能够获得保释,说明检察官表示了“可以保释(请多关照)”的意见。

关系到国家安全的最高机密被窃的间谍事件当事人能够获得保释,这使人深感意外。大凡此类事件,由于物证很少,而且有可能隐藏和销毁证据,当事人之间也有可能串通或逃亡,因此,保释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可没想到在这极少可能性的事件中,两个人居然被保释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