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4/12页)

汉代儒家在诸如董仲舒等学者的领导下,通过借鉴和修正,逐渐为帝国政府创制出了一种新的哲学基础,其最终结果便是形成了一种调和式的哲学思想,它既有法家因素又含有儒家因素,为帝国政权提供了新的解释,证明了其存在的正义性。与此同时,儒家也开始创制抑制法家独裁权力及滥用这种权力的制度。[27]

尽管刻板的法家思想和秦王朝的苛刑暴政对儒家来说是可诅咒的东西,然而帝国的政治体制却是作为这两种思想流派的混合物发育成长着,法家思想贯穿于整个中华帝国的历史——虽则有时它是披着儒家的外衣出现的。法家大师韩非子(死于公元前233年)的著作,尽管令后代许多儒家学者所厌恶,但却世世代代被研读诵习,完整地流传至今。[28]唐代后期,在“亲法”的名义下法家有过一次复兴;[29]宋代,王安石由于主张任用专家为政府官吏、主张以政绩为根据公正地选拔官吏等,被一些学者指为法家。[30]唐代以降对儒家官僚政治而言最为基本的科举制度的公正职能和极大程度上依赖人际关系的幕府制度的专家性质,似乎所反映的与其说是儒家思想,毋宁说是法家思想。然而,尽管上述修正发挥了作用,使得法家君主专制和儒家官僚政治得以携手并肩治理这个帝国,两派之间的明争暗斗却从未消除,争论的基本问题依旧存在:到底人本身就是目的呢,抑或仅仅是国家的工具?有宋一代(960—1279年),儒家的观点占了上风,占据这一领地直到西人东来,尽管偶尔也有个别讲究实际的儒家政治家对法家理论表现出极大的兴趣。

1644年,半开化的满族人以征服者的姿态进入中国,并用汉族的方式进行统治。作为统治者,他们沿袭以前历代中国帝王的做法,采用法家学说,置国家利益于人民利益之上。他们乐于维护这种状态,乐于维护其统治者的地位。为此,他们承袭了明代几乎所有的政策和制度,只是为适应其特殊需要所必需时才对其有所变动。他们所继承的政府体制是多少个世纪发展演变的产物,但是其基本结构是法家式的。明代的“律”几乎被原封未动照搬过来,由于其中许多条文可上溯到秦汉时代,它也基本上是法家的工具。因而,清代的政府结构,与以往历代一样,呈现出法家专权色彩。

然而,满族人所征服并统治的这个社会,基本上是个儒家社会,其指导思想是对家庭的忠诚和符合道德的行为(“仁”和“礼”),而不是法律和制度。这些儒家道德规范的旗手是士绅。士绅是个与众不同的社会集团,他们通过一次或数次科举考试,获得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特权。尽管他们人数相对来说并不多,但对于中国社会其他阶层而言,他们是儒家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的支持者和仲裁人,这主要是由于他们精通儒学的经典。政府官吏正是选拔自这一集团。但是,士绅集团的成员并非世袭,每个成员都必须亲自通过科举考试。[31]正是这些官绅“儒化了法律”,并用儒家的道德说教指导着帝王们。

与历代帝王一样,清代统治者也认识到,要保证其统治地位,他们必须要“使天下士绅悉入彀中”。国家注重法律,但士绅注重教化,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教化(“礼”)比法律更为重要。[32]而且,与前朝相比,清统治者在与士绅的关系上处境更为不利,因为作为满族人,他们被视为野蛮人。忠于明朝的遗老遗少们奋起抵抗满族人对中国的占领,因为他们是外邦人——这是中国民族主义的最初萌芽。但是对绝大多数明智的汉族人来说,满族人并不是要将其统治合法化的一个少数民族或一个地区的崛起,而是野蛮人自愿采纳的儒家文化。因此,清统治者力图在支持儒家思想上“比汉族人有过之无不及”。他们不能变更儒家信条以适应自己的需要,因为掌握和仲裁儒家信条的是士绅,但是清统治者能够而且运用了这些信条作为取信于汉族人并统治中国的手段。他们还大肆宣扬这一信念,即一个有道德的人不能做有悖于国家利益的任何事情:“如果人人都孝亲敬长,就不会有人犯罪了。”[33]

为确立其统治地位,满族人用尽了手段,既有道德的又有法律的,既有儒家的也有法家的,以确保皇位掌握在自己的子孙手中。其武库中最重要的武器是科举制度。科举考试操之于上,但其依据是儒家经典,且为举国上下普遍接受,以其为通向财富、权力和荣誉的途径。科举考试是人们进入官场和获得官场固有权益的途径,除此之外,它还是将士绅从意识形态上塑造成为观念僵化、思想保守的这样一个群体的手段。1644年满族人入关伊始,便恢复了科举考试,1679年康熙帝(1662—1723年在位)举行了“首次大规模的‘博学鸿词科试’”[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