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各种关于赞许之原理的学说(第2/6页)

然而,同情,不论在哪种意义上,都不能被看成是一种自私的性情。没错,也许有人会认为,当我同情你的悲伤或你的愤怒时,我的情感是基于自爱,因为这样的情感源自我使我自己深切领悟你的处境,源自我设想我自己处在你的位置,并且由此怀想我在类似的情况下会有什么样的感觉。但是,虽然同情可以很恰当地被认为是源自我和主要当事人的处境有一虚拟的转换,然而,这个虚拟的处境转换却不应被认为是发生在我还是我自己的那个身份与角色上,而应被认为发生在我换成是我所同情的那个人的身份与角色上。当我因为你失去了独子而对你表示哀悼时,为了和你同感悲伤,我心里边想的,不是我,一个具有如此这般的角色与身份的人,如果有一个儿子,而且如果那个儿子不幸死了,我会尝到什么痛苦;而是如果我真的是你,如果我不仅和你交换处境,而且也换成是你那样的身份与角色,我会尝到什么痛苦。因此,我的悲伤完全是因为你的缘故,一点儿也不是因为我自己的缘故。因此,它一点儿也不自私。我的同情,甚至不是源自我想到了任何曾经临到我自己的头上,或与我在自己本来的身份与角色上有关的事情,而是完全专注在与你有关的事情上,这样的情感怎能被当成是一种自私的热情?一个男人可以同情一个分娩中的女人,和她同感痛苦,虽然他不可能想象他自己会在他本来的身份与角色上蒙受她的那种痛苦。整个企图从自爱推演出一切道德情感,而且向来是这么的出名,不过,就我所知,却从未被说明得很清楚完整的人性理论,在我看来,似乎是源自于没搞清楚同情的概念。

第二节 论主张赞许之原理本于理性的学说

众所周知,霍布斯先生认为,人类原始的状态是一种战争的状态;而且在公民政府建立之前,人类之间不可能有安全或和平的社会。因此,据他所言,要保全社会,就必须拥护公民政府,而摧毁公民政府就等于是终结社会。但是,公民政府的存在有赖大家服从最高的民政长官,一旦他失去了他的权威,整个政府便完蛋了。因此,正如自保的理由教人们赞美任何有助于增进社会安宁的行为,并且谴责任何可能伤害社会的行为那样,如果人们的想法与言行一致的话,同样的道理也该教人们在所有场合赞美服从民政长官,并且谴责所有不服从与造反的行为。什么是值得赞美的与应予谴责的,和什么叫做服从与不服从,应该是同一回事。因此,民政长官所制定的法律,应该被视为判断是非对错以及公正与否的唯一根本标准。

霍布斯先生公开表明的意图,就是要透过传播这些理念,使人们的良心直接服从公民政府的权威而不是服从教会的权威,因为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事例告诉他,教会的骚乱与野心是社会秩序的主要乱源。神学家们因此特别讨厌他的学说,于是免不了极其尖酸刻薄地对他发泄他们的愤怒。所有纯正的道德学家也同样讨厌他的学说,因为该学说认为是非对错之间没有自然的区别,认为是非对错是无常的,是可变的,是完全取决于民政长官恣意独断的意志的。因此,此一学说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攻击,受到各式各样的武器攻击,受到冷静的理智以及狂怒的痛骂攻击。

想要驳倒这个如此叫人讨厌的学说,就必须证明,在所有法律或明文的建制之前,人的心灵天生便已被赋予一种能力,能够区别,在某些行为与情感中,有对的、值得称赞的与美好的性质,而在其他一些行为与情感中,则有错的、应予谴责的与邪恶的性质。

卡德沃斯[71]博士恰当地指出,法律不可能是那些对错区别的根源。因为假定真有这种法律,那么,随之而来的一定是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或者遵守该法律是对的,而不遵守它是错的,或者我们是否遵守该法律或不遵守它,都无所谓。那种我们是否遵守或不遵守都无所谓的法律,显然不可能是那些对错区别的来源;而且那种遵守是对的而不遵守是错的法律,也不可能是那些对错区别的来源,因为甚至这个遵守它是对的而不遵守它是错的判断,仍须假定有某些对的与错的理念或想法预先存在,并且遵守该法律和那些对的想法同在一边,而不遵守该法律则是和那些错的想法同在另一边。

既然人的心灵在有法律之前便已懂得分辨那些对错,因此,似乎可以推断,心灵必然是从理性得到这种分辨能力的,是理性为心灵指出对错的差别,就像它也为心灵指出真假的差别那样。这个在某些方面虽然是正确的、不过在其他方面却略嫌草率的结论,在抽象的人性科学还只是处在幼稚的发展阶段,而心灵的各种能力究竟有什么不同的作用与功能也还未被仔细考察与分辨清楚之前,比较容易被接受。当与霍布斯先生的争论还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候,人们没想到心灵还能有什么其他的能力可以产生任何这种分辨对错的念头。因此,那时候流行的学说,主张美德与邪恶的本质不在于人的行为服从或违背某一上级权威的法律,而在于人的行为服从或违背理性,于是理性就被认为是道德赞许与非难的源头与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