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论不同的作者处理道德实务规则的方式(第4/9页)

决疑者所研究的道德义务,主要是那些至少在一定程度可以被限定在某些概括性规则内,而违反这些规则自然会带来一定程度的良心呵责,并且会担心将蒙受惩罚。他们的那些著作赖以产生的那种习俗,用意就是要缓解违反这一类义务所带来的良心不安。并非每一种美德的缺失都会伴有严重的良心不安,也不会有什么人向他的神父告解,请求赦免他没有履行他的情况容许他履行的那些最慷慨的、最友善的或最宽宏大度的行为。在这种缺失的场合,被违反的行为规则通常不是很确定的,而且通常也是属于这样的一种性质,即虽然遵守它或许该得到荣誉与奖赏,但违反它却似乎不会招致什么直接的责备、非难或惩罚。这一类美德的发挥,决疑者似乎视为一种超出义务范围外、不能被严格强求的功德,因此,不是他们必须讨论的主题。

因此,出现在听信徒告解的神父裁判席前,并且因那个缘故而落入决疑者的研究范围内的那些违背道德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别。

第一类,并且是主要的一类,是违背种种正义规则的行为。这些规则全都是明白确定的,而且违反它们自然会带来该受上帝与人类惩罚的意识,以及将蒙受惩罚的恐惧。

第二类是违背贞节规则的行为。这些行为,在所有比较严重的实例中,都是真正违背正义的行为。任何人,除非对某个他人造成最不可原谅的伤害,否则不能算是犯了什么这方面的罪过。在比较轻微的实例中,当这些行为只不过是违反了两性交往所应遵守的那些正确的礼仪时,它们的确不能被恰当地当成是违反正义的行为。然而,它们通常是违反了某个相当明了的规则,而且,至少就其中一个性别来说,通常会给有这些过失的人带来不名誉,因此,它们通常使耿直认真的人感到一定程度的羞愧与后悔。

第三类是违背诚实规则的行为。该注意的是,违背诚实,虽然在许多场合确实是违背了正义,不过,却未必一定是如此,因此,并非总是会招致什么外来的惩罚。普通说谎的恶行,虽然是一种非常卑劣下流的行为,却往往无害于任何人。在这样的场合,不论是被骗的人或是他人,都不可能有权利要求报复或赔偿。违背诚实,虽然未必是违背正义,但是,总是违背了某个相当明了的规则,而且也自然倾向使有这种过失的人蒙羞。

年轻的孩子们似乎有一种本能的性向,人们说什么他们就相信什么。自然女神似乎断定,为了他们的保全,他们应该至少在一段时期内,绝对相信那些受托照顾他们的幼年生活以及他们最早的也最必要的一些教育的人。因此,他们的轻信是非常极端的,需要长期且丰富地体验过人类的虚伪,才能使他们变得对人类怀有某一合理程度的怀疑与不信任。各个成年人轻信的程度无疑很不相同。最聪明且最有经验的成年人通常最不轻信。但是,几乎没有哪一个活着的人,不是比他应该的更为轻信,不是在许多场合,不仅相信了最后被证明完全是虚假的流言飞语,而且还相信了许多只要稍微深思或注意便可以知道很可能不是真实的故事。先天自然的性向是总是相信。只有后天学到的智慧与经验才会教我们不要轻信,而且它们很少把我们教得足够不轻信。我们全体当中最聪明也最谨慎小心的人,往往相信了一些他自己后来不仅觉得丢脸,而且也很讶异他居然会想到要相信的故事。

我们所相信的人,在我们相信他的那些事情上,必然会成为我们的领导者与指挥者,因此,我们会怀着一定程度的尊重与敬意仰望他。但是,正如我们会从钦佩他人变得希望我们自己也受人钦佩一样,我们也会从受人领导与指挥变得希望我们自己也成为领导者与指挥者。而且,正如我们不可能始终满足于只是受人钦佩,除非我们同时能够说服我们自己在一定程度内真的值得钦佩那样,我们也不可能仅满足于只是被人相信,除非我们同时也意识到我们自己真的值得相信。正如向往受到赞美与向往值得赞美,虽然是非常类似,却是两种分明有别的向往,希望被人相信与希望值得相信,虽然也是非常类似,却同样是两种分明有别的希望。

希望被人相信,希望说服、领导与指挥他人,似乎是我们天生最强烈的一种欲望。这种欲望也许是语言,这个人性特有的能力赖以形成的本能。没有其他种动物具有语言能力,而我们也不可能在其他种动物身上看到任何想要领导或指挥其同类判断或行为的欲望。这种想要领导与指挥同类的雄心壮志,这种想要真正出类拔萃、高人一等的愿望,似乎全然是人类特有的欲望,而语言则是这种领导与指挥他人判断与行为的雄心这种想要真正高人一等的愿望赖以实现的伟大工具。